有毒物质控制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有毒物质控制法第1分章 有毒物质的控制第2601条 调查发现、政策和目的第1款 调查发现国会调查发现:1.人类和环境每年受到大量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侵害;2.在众多长期开发和制造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之中,有些物质的生产、加工、商业分销、使用或丢弃会已经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重大威胁;3.有效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州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必要的州内贸易规则。第2款 政策联邦的政策如下:1.收集足够的有关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数据,生产或加工上述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个体应负责收集数据资料;2.建立足够的权威以控制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伤害的重大威胁,同时应建立足够的权威对存在潜在危胁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采取行动;3.在行使与化学物质和混合物有关的权力以完成本法目的之时,在保证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技术创新和贸易不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过度威胁的同时,应避免过度限制技术创新或对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障碍。第3款 国会的目的国会希望署长采用合理谨慎的态度执行本法,署长根据本法提议或采取任何行动都应考虑其将对环境、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第2602条 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术语:1.“署长”指,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2.(1) “化学物质”指,任一有机或无机物质,除第(2)小节所列物质,包括:(I)任何完全或部分因化学反应而产生的化合物或自然出现的化合物质,以及(II)任何元素或未化合的原子团。(2)该术语并不包括:(I)任何混合物,(II)任何生产、加工或商业分销的杀虫剂(如《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中定义的),(III)烟草或任何烟草产品,(IV)任何原材料、特殊核原料或副产品材料(如《1954年原子能法》以及该法案下规则中定义的),(V)任何《1986年内部收入法》第4181条中加税进行销售的物品(不考虑任何该法第4182条或第4221条,也不考虑其他条文中免除此税的情况),(VI)任何生产、加工或商业分销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药物、化妆品或发明物(上述这些术语在《联邦食物、药物和化妆品法》第321条中都有定义)。上述条款(VI)中“食物”包括家禽和家禽产品(如《家禽产品审查法案》第453条第5款和第6款中定义的),肉和肉类食品(如《联邦肉类审查法案》第601条第10款中定义的),以及蛋和蛋类产品(如《蛋类产品审查法案》第1033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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