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帮助与沙漠和贫瘠土地有关的学习、调查及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设立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及实现相关目的的法律。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简称本法可被称为《2003年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法案》 [见注释1]。第2条 实施本法自行政长官在政府公报中以通知形式确定之日起开始实施 [见注释1]。第3条 目标本法的目标是:1.鼓励并推动与健康、福利、可持续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沙漠和贫瘠土地中所有群落改良的生存环境有关的教育和培训、调查研究以及商业和技术。2.在沙漠和贫瘠土地区发展财富创造活动,但该活动应当在维持沙漠和贫瘠土地的经济和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维持这些群落的文化和特性的同时,以促进沙漠和贫瘠土地各群落以及各群落之间和谐发展的方式进行。3. 为达到完成第1项和第2项中指定的目标的目的,鼓励并推动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联盟、网络和其他合作形式的形成;4.为达到完成本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中指定的目标的目的,设立法人团体开展活动;第4条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有相反意图出现,否则:“土著居民”是指澳大利亚土著民族的成员;“关系人”是指在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及其参与人开展的活动中有利益关系的人、组织或机关(不论是否进行股份联合),且他们均为根据第38条设立的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关系人团体的成员;“理事会”是指根据第11条规定成立的理事会;“主席”是指根据第18条规定被任命为主席的成员;“首席行政人员”是指根据第30条任命的首席行政人员;“委员会”是指根据第33条规定成立的理事会的委员会;“代理主席”是指根据第18条规定被任命为代理主席的成员;“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是指根据第5条设立的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成员”是指根据第13条规定任命的主席、代理主席或理事会的其他成员;“参与人”是指致力于设立关于沙漠和贫瘠土地的知识和专门技术体系的人、组织或机关(不论是否进行股份联合),他们利用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提供的资金或其他的推动、促进或支持手段进行活动,并且他们是根据第38条规定成立的参与人团体成员; “区域”是指第36条规定的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区域; “员工”是指第3部分第3分部规定的由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任命,雇佣或使用的官员或雇员。第2部分 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第5条 设立第1款 设立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第2款 澳大利亚沙漠知识机构:1.是一个法人团体;2.有公章;3.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