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环境卫生法,1987

2020/11/22 12:49:59 次 0

(新加坡共和国法规第九十五章)第一部分 导言第一节 标 题本法称为公共环境卫生法。第二节 解 释在本法中除文中另有规定外:“建筑”包括用于人类居住或者其他目的的任何房屋、茅舍、屋棚、带顶的围墙,以及与前者相关的任何构筑物、支持物或者地基。“行政法官”是指依照后述第3节任命的公共卫生行政长官,包括该节任命的公共卫生副行政长官和公共卫生长官助理。“处置设施”包括垃圾处置场、堆积垃圾或者废弃物的任何场所及用于加工和处理垃圾或者废弃物的焚烧炉、厂房、机器或者装置。“住宅”包括正在使用的、建造的、改造的、用以人类居住的建筑物或者房屋。“平地”是指出于居住或者业务目的,或者其他任何目的,用作或者企图用作一个完整的单独的单元的任何建筑物的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水平地 层;可以是一层或者几层、全部或者部分位于地表面之下;可以是包括在“—块土地”之中,也可以是分布在注册的“地层产权计划”中未示出的任何“细化的建筑物”之中(地层产权计划与《土地产权(地层)法》中所指的意义相同)。“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及其他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产品,及用作制备食品、饮料及类似产品的成分的物品或者物质,但不包括:(1)活的动物或者鸟类;(2)动物、鸟类或者鱼类的饲料;(3)仅仅作为药物的物品或者物质。“食品设施”是指用于销售、制备、加工、贮藏、包装等销售目的,烹饪过的或者未烹饪过的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的任何场所或者房屋,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人行道”包括人行道和街道两侧的游廊。“殡仪馆”是指接收尸体准备埋葬、火葬或者在埋葬、火葬前举行葬礼、丧葬仪式的房屋,包括以任何名称命名的用于此目的的任何房屋。“园地垃圾”是指由园地或者农业运行产生的垃圾。“房子”包括住宅、仓库、办公室、店铺、学校以及其他任何由人使用的建筑物。“工业废物”是指在贸易、商务、加工、建筑等工程中产生的,或者作为这些过程的废产品的任何固体、液体或者气体废物,包括有毒工业废弃物。“传染病”是指:(1)《传染病法》附表1和附表2中规定的任何疾病;(2)任何可能传染的皮肤病。“游动商贩”是指使用或者不使用车辆,走街串巷携带或者摆摊陈列出售任何食品或者货物的人员。“厕所”包括马桶厕所、钻孔厕所、水封厕所和旱坑厕所。“市场”是指销售家畜、肉类、鱼类、水果、蔬菜、家禽、蛋类或者其他烹饪过的或者未烹饪过的食品的场所,包括以任何方式使用的与之有关的房屋,或者这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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