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邦和塔斯马尼亚州之间有关塔斯马尼亚国家林业的法律。第1条 简称 [见注释1]本法可以被称为《1979年塔斯马尼亚州国家林业协议法案》。 第2条 开始生效 [见注释1]本法将在得到王室同意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3条 协议的效力代表联邦的在联邦和塔斯马尼亚州之间的协议的效力是经授权的,与包含在附录中的协议的形式充分的一致。 第4条 拨款 第1款 在协议第3条中提到的联邦向塔斯马尼亚州的付款包括财政部长的预付款,在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以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付给塔斯马尼亚州。第2款 第1款中提到的付款应当从拨出的统一国家税收基金中支付。附 录[见注释2] 第3条 协议是在1970年,在——作为一方的澳大利亚联邦(在协议中称为“联邦”);和作为另一方的塔斯马尼亚州(在协议中称为“州”)之间签署。然而——1.在总理比德·卡拉汉,C.B.E爵士(Bede Callaghan, C.B.E.)要求下开始的对塔斯马尼亚州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状况的调查,使联邦确信给予塔斯马尼亚州政府有关林业计划的财政补助是十分必要的。2.州计划在塔斯马尼亚州开展一个5年重新植林规划,并要求联邦参与州政府为该计划筹备资金;和3.代表联邦政府的联邦议会认可的本协议的效力和认可在本协议中所述的期限和条件下向州提供财政补助。兹制定协议如下:释义和解释第1条 在协议中使用的除了出现相反的目的或上下文需要不同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应当通过这个附录来分别解释,并且该协议应当在上述附录中做出另外的解释。林业计划第2条 协议中所指的林业规划是一个出于以下目的,从1978年7月1日开始的一个5年期的国家林业发展计划中的规划,即——1.在以前由州所有的农田或受低矮灌木控制的或荒废的公有土地上建造一个2750万平方米的桉树林;2.在州的西海岸地区重新造林和复原桉树林;3.疏伐州西北部地区的黑檀木再生林。财政补助第3条 第1款 联邦将会依照本协议和服从协议中有关州的要求的条款,来向州提供财政补助,其等价于州在计划中的在从每年花费的数额,生效日从1978年、1979年、1980年、1981年和1982年7月第1条开始(在协议中称为“财政年度”)。第2款 联邦提供给州的最大数额的财政补助将会——1.在第一个财政年度——数额为13.6万澳元;和2.在剩下的4个财政年度的每一年——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