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第85/337/EC号指令:公共和私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官方日志(OJ) L 175,1985年7月5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参考其中的第100条和235条的有关规定;参考委员会的提案;参考欧洲议会的意见;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1973年和1977年共同体环境行动规划》以及《1983年共同体环境行动规划》,其主要大纲已由共同体理事会和成员国政府代表批准,其强调最佳的环境政策是在源头阻止污染物或损害的产生,而不是随后努力消除环境影响;鉴于:确定有必要在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早期考虑到环境影响;鉴于:为达到此目的,应规定执行程序,以评估此种影响的;鉴于:各成员国关于评估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竞争条件,并因此直接影响共同市场的功能;鉴于:因此,有必要依照《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00条,使得该领域内的国家法律趋于一致;鉴于:另外,有必要在环境保护和生活质量领域实现一个共同体目标;鉴于: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没有提供本目标所需的权利,所以条约第235条应赋予追索权;鉴于:应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以便补充和调整开发同意书程序,而该程序旨在管理可能具有主要环境影响的公公和私人项目;鉴于:只有在先期阶段已经对公共和私人项目的重要环境影响实施了评估之后,方可授予这些可能具有重要环境影响的项目开发同意书;鉴于:必须基于由开发者提供的适当信息来实施上述评估。权威人士以及与受质疑项目有关的人员可以补充上述评估。鉴于:应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特别是关于受限于同意书、开发者主要义务以及评价内容的项目;鉴于:属于某些类型的项目具有重要环境影响,并且作为一个规则,这些项目必须受限于系统评估;鉴于:在任何情况下,其他类型的项目不可以具有重要环境影响,并且鉴于:如果成员国认为该项目的特点需要对其进行评估,那么应评估此项目;鉴于:对于受限于评价的项目,必须提供关于此项目及其影响的信息;鉴于:为了虑及保护人类健康、通过良好环境方式提高生活质量、确保物种的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持作为生命之源的生物圈的再生能力,必须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鉴于:然而,因为本指令的目标,本指令不适用于国家立法特殊行动所采用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提供信息)是通过立法程序完成的;鉴于:此外,受限于提供给委员会的信息,在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