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98/70/EEC号指令:关于汽油和柴油燃料质量以及修正第93/12/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350,1998年12月2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30a条;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89b条中所制定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委员会在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联合文件。鉴于:成员国关于装配了阳极点火以及压缩点火发动机的车辆所使用的传统燃料和替代燃料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存在的不同,对共同体贸易产生壁垒,并且可能会因此直接影响国内市场的建立和运转,以及可能会直接影响欧洲车辆工业的国际市场竞争;鉴于:根据《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3b条,因此在该领域建立近似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鉴于:《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00a条第3项认为,旨在建立和运转国内市场以及关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其他事务的委员会建议将奠定高水平保护的基础;鉴于:易于形成次要污染物(诸如臭氧)的主要空气污染物(例如氧化氮、不完全燃烧的碳氢化合物、颗粒物、一氧化碳、苯以及排放的其他有毒气体),通过机动车辆的排气方式和蒸气方式被大量排放,因此直接和间接地对人类的健康和环境构成了相当可观的威胁;鉴于:尽管理事会第70/220/EEC号指令以及第88/77/EEC号指令制定的车辆排放限制数值越来越严格,但是为了减少由车辆排放以及其他来源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达到满意的空气质量,采用更多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鉴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4/12/EEC号指令第4条已经提出了关于在2000年以后减少排放的一种新方法,并且要求委员会检查汽油、柴油以及其他燃料的质量改进能否减少空气污染;鉴于:除了从2000年开始的燃料规范的最初阶段,为第二阶段制定的规定必须在2005年生效,使工业能够为了采用其生产计划而进行必要的投资;鉴于:遵从附件I、附件II及附件III中所规定的规范的汽油和柴油燃料,已经可用于共同体市场;鉴于:被略述于委员会通讯中的,关于控制陆路运输大气排放之未来策略的欧洲车辆/油料计划,为在共同体水平上推荐汽油的新环保燃料规格之介绍,提供了科学、技术和经济基础;鉴于:考虑到任何行动的成本和收益,汽油和柴油的新环保燃料规格之介绍是欧洲区措施以及国家/地区/地方措施之成本效益组合的重要成分;鉴于:为了减少车辆排放而对欧洲区措施以及国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