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于2001/42/EC号指令:关于某些计划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官方日志(OJ) L 197,2001年7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参考其中的第175条第1项;参考委员会的提案;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参考区域委员会的意见;根据协调委员会2001年3月21日通过的联合公文,依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所规定的程序行事。鉴于:(1)《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74条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有助于保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有助于谨慎、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并且这些政策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条约第6条规定,为了可持续发展,应在共同体政策和行动的解释之中综合环境保护的要求;(2)《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有助于可持续性——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欧洲共同体政策和行动规划》是由理事会 (EC)第2179/98号决定加以补充的。其肯定了评价计划和规划的可能环境影响的重要性。(3)《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其缔约国尽可能地并且适当地将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使用和保护融入相应的区域的或跨区域计划和规划之中;(4)为了将环境事项融入某些有可能对成员国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计划和规划的准备和采用之中,环境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因为其确保成员国在准备这些计划和规划期间以及在采用这些计划和规划之前,考虑到执行这些计划和规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5)在计划和规划水平方面采用环境评价程序,应有助于提供一个更加协调的框架。在该框架中,将环境信息融入了制定决定的过程之中。在制订决定过程中还应到虑到其他的因素,以便提出更为有效持久的解决办法。(6)在成员国内部实施的不同的环境评价体系,应包括一套共同的程序要求,这些要求是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所必需的。(7)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91年2月25日发布的,适用于成员国和其它国家的《越境环境影响评价公约》,鼓励该公约的缔约国适用其自身的计划和规划原则。2001年2月26日和27日于索非亚召开的该公约之缔约国的第二次会议中,各缔约国决定准备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战略环境评价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将补充现有的越境环境影响评价之规定,而准备该议定书的目的是为了其能在将于2003年5月在乌克兰基辅召开的公约缔约国特殊会议中的“欧洲环境”第五次部长会议上被采用。如果某个成员国之计划及规划的实施将对其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