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0/76/EC号指令:关于废弃物焚化,2000

2020/11/22 12:49:59 次 0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第2000/76/EEC号指令:关于废弃物焚化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其中175条的第1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参考区域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所规定的程序以及依照协调委员会在2000年11月核准的联合文本鉴于:(1)《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欧洲共同体政策和法律之行动规划,并由第2179/98/EC号决议在其审查中加以补充。《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的目标是禁止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恶英超出临界负荷和水平,同时大气质量的目标是有效保护所有人民免受由大气污染造成的已知的健康威胁。该行动规划设定的进一步目标是:截至到2005年,将减少已确定污染源之90%的二恶英排放量,并且至少将所有途径之镉(Cd)、汞(Hg)、铅(Pb)的排放量减少到1995年的30%。(2) 在《关于远程越界大气污染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公约》之框架内,由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议定书》规定:对于二恶英和呋喃,法定的排放限制值为0,1纳克/米;同时对于处理量大于3吨/小时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法定的TE(毒性当量)限制值为0.5 纳克/米;对于处理量大于1吨/小时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法定的TE(毒性当量)限制值为0.2 纳克/米。(3)在《关于远程越界大气污染的UN-ECE公约》之框架内,由委员会签署的《关于重金属的议定书》规定:对于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的焚化,法定的颗粒物排放限制值为10毫克/立方米;同时对于危险废弃物的焚化,法定的汞排放限制值为0.05毫克/立方米;对于城市垃圾的焚化,法定的汞排放限制值为0.08毫克/立方米。(4)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香烃(英文缩写: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以制定在其他污染物中的多环芳香烃的排放限制值。(5) 依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5条中陈述的辅助和比例原则,有必要在欧洲共同体水平上采取行动。预防原则提供了进一步措施的基础。对于焚化设备以及混合焚化设备,本指令对最低要求作出了限制。(6) 进一步,《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74条规定: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7) 因此,高水平的环境保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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