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第96/62/EC号指令: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1996

2020/11/22 12:49:59 次 0

理事会第96/62/EC号指令: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欧盟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第130s条第1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89c条的规定;鉴于,理事会以及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成员国政府代表已经在其第93/C138/01号决议中认可了《1992年共同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该规划的一般性方法认为应修订现有的与空气污染有关的法律。鉴于,上述规划建议制定长期的空气质量目标;鉴于,为了保护整体环境和人体健康,应避免、预防或减少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同时,应为环境空气污染水平设定限值和/或警报阀值;鉴于,考虑到特殊的臭氧形成机制,可以使用目标值补充或替代上述限值和警报阀值;鉴于,限值数据、警报阀值数据以及与臭氧有关目标值和/或限值和警报阀值均应基于活跃在环境空气领域的国际科学小组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鉴于,委员会计划开展研究,旨在分析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源综合作用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本指令所检测的各种污染物活动对气候产生的影响;鉴于,考虑到易受空气污染的人口范围、生态系统范围及环境范围,需要参照限值和/或警报阀值以及与臭氧有关的目标值和/或限值来评估环境空气质量;鉴于,为了使得基于成员国的测量结果而作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具有可比性,在设定警报阀值、限值和目标值时,应详细说明取样点的位置和数量以及所用的参考测量方法;鉴于,除了直接测量之外,允许使用其他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有必要为这些评价技术制定使用标准以及所需的精度。鉴于,依照本指令制定的一般性措施已经由涵盖个别物质的其它特殊性措施加以补充;鉴于,为全面实现本指令之目标,必须尽快采用这些特殊性措施;鉴于,应收集关于污染物水平的代表性数据;鉴于,为了保护整体环境和人体健康,当超出限值时,成员国应采取必要行动,以期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这些限值;鉴于,由成员国采取的措施必须虑及与工业设施运行有关的规则所设定的要求,而这些要求符合已经适用的与综合预防和减少污染有关的共同体法律;鉴于,实施行动且行之有效均需要时间,因此需要为限值设定临时性公差界限;鉴于,成员国中某些地区的污染水平可以超过限值但却不得超过可允许的公差界限;鉴于,这些地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满足限值;鉴于,在某一成员国发生重大污染之后,成员国必须相互协商,确定某污染物水平是否超出或可能超出限值与公差界限之和,或者是否超出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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