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总:在数据库中已经找到该指令(在“法律法案法典”之“欧盟”之“环境保护”中),但名称稍有偏差,请按照本文更改名称并添加内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4/35/EC号指令:有关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其中的第175条第1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与区域委员会进行了磋商;依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中的规定程序,并根据与调解委员会于2004年3月10日核准的联合文件予以执行;鉴于:(1)当前,共同体内很多地区遭受污染,这给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生物种类数量递减的情况也在急剧加重。在此方面行动举措上的疏忽可能会导致在不久的将来受污染地区数量还会递增,并造成生物种类数量更大幅度减少。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应预防和修复对环境的损坏,以贯彻实施在《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中设定的共同体在环境政策方面的目标和原则。在决定如何修复区域内的受损环境时,应考虑各区域的地方条件;(2)贯彻实施对环境损坏的预防和修复应有助于促进在条约中说明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并应遵从可持续发展原则。因此,本指令的基本原则是针对其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坏或其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潜在威胁的经营者实行经济裁定,其目的是促使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可行实践,减少环境受损危害,从而减少经营者的经济负债;(3)本指令的制定目标——以一个合理的社会成本为环境损坏的预防和修复建立一套统一架构。由于各成员国不能充分实现这一目标,而因为本指令的涉及范围广以及本指令对其他共同体法律含义的引用,使得在共同体级别上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共同体可以根据在条约第5条中设定的辅助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其中本指令引用其含义的其他共同体法律为:1979年4月2日发布理事会第79/409/EEC号指令(关于保护野生鸟类);1992年5月21日发布的理事会第92/43/EEC号指令(关于保护自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群),以及2000年10月23日发布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0/60/EC号指令(关于在水资源政策方面为共同体行动建立一套架构);(4)环境损害也包括由于空降物质导致的对水资源、陆地资源、受保护物种或者受保护自然栖息地的损害;(5)为了正确阐述和应用本指令的制订方案,应采用“概念”的手段,这些概念应被详细说明,尤其应特别说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