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第93/12/EEC号指令:关于液态燃料硫含量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第100条,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欧洲议会的意见,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共同体已经采取措施,逐步减少柴油的含硫量,这些柴油主要用于自驱动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以及用于加热行业、工业行业和航运行业;鉴于:第75/716/EEC号指令第2条第1项和第5条第1项已在成员国生效,成员国应规定两项与液体燃料含硫量有关的限值;鉴于:上述规定在各个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鉴于:上述差异迫使共同体的石油公司调整其产品的最大含硫量,而这些产品主要是供给成员国的;鉴于:上述差异会构成石油产品的贸易壁垒,进而直接影响共同体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机能;鉴于:第75/716/EEC号指令第6条规定,委员会应根据任何新的可用信息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并伴随一份适当的旨在设定单一限值的建议;鉴于:《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规划》持续强调防止并减少空气污染的重要性;鉴于:在减少因车辆尾气排放而导致的空气污染方面,燃料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根据第81/462/EEC号指令,共同体已经成为《远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特别规定应开发一系列策略及政策,以期尽可能地逐步减少和预防空气污染;鉴于:减少液体燃料含硫量是共同体长远目标之一,这些目标指的是,通过在源头矫正环境危害,使得环境质量得以保持、保护和改善,并且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贡献;鉴于:按照第75/716/EEC号指令,个别成员国已经为液体燃料含硫量设定了数值——重量的0.2%;鉴于:成员国必须设法确保柴油的最大含硫量逐步低于重量的0.05%;鉴于:为了达到共同体特殊指令设定的颗粒物排放水平,自1994年10月1日起,共同体内市售的柴油含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2%,自1996年10月1日起,不得超过重量的0.05%。鉴于: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实现上述目标;鉴于:机动车柴油使用量的增加意味着应更加关注柴油质量,以便限制因使用柴油而对空气质量带来的不良影响。鉴于:为柴油设定的最大含硫量0.05%自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适用,以便允许相关工业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所需的技术调整;鉴于:为了减轻空气污染,需要努力开发汽油和中油的其他用途,期间,应关注空气质量改善环境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平衡;鉴于:为了最迟于1994年7月31日前作出相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