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管理法1

2020/11/22 12:49:59 次 0

一部与渔业相关的法案。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简称[见注释1]本法可以被称为《1991年渔业管理法》。第2条 生效[见注释2]第1款 本法第1条和第2条自本法得到王室同意之日起开始生效。第2款 本法第5部分自《1952年渔业法》第4A部分被撤销或终止效力起(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开始生效。第3款 服从本条第4款,本法其他的规定从由公告确定的日期起开始生效。第4款 如果本条第3款中所述的规定没有依照该款在本法得到王室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生效,那么,其应在上述6个月时期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第3条 目标第1款 在部长管理本法期间以及在AFMA履行职责期间,部长和AFMA必须当完成下列目标:1. 代表联邦实现高效的渔业管理和获得最大的成本效益;以及2. 确保渔业资源的开发以及任何相关行为的实施能够在符合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包含预防政策的实施),尤其需要注意捕鱼活动对非确定目标种群的影响以及海洋环境的长期稳定性;以及3. 通过对澳大利亚渔业的管理,使澳大利亚社会得到的纯收益达到最大化;以及4. 确保在AFMA的渔业资源管理过程中,对捕鱼产业和澳大利亚社会负有责任;以及5. 完成与AFMA收支平衡相关的政府目标。第2款 除了本条第1款或本法第78条中提及的目标之外,部长、AFMA和联合机构应当关注下列目标:1. 通过适当的保护和管理办法,确保在过度开发的情况下,AFZ的现存资源不会灭绝;以及2. 实现对AFZ现存资源的最合理的利用;以及3. 确保在AFZ和公海所采取的保护和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实现澳大利亚按照有关保护鱼类资源的国际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4.确保澳大利亚履行下述责任,即(1)依照国际法;或(2)依照《依从协议》或其他国际协议;与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鱼行为有关的责任,这些责任附加于本款第3项提及的责任;但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确保在实现上述目标时所采用的方式,不得破坏对所有种类的鲸鱼的保存、保持和保护。第3A条 生态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以下原则为生态可持续性发展原则:1.决策制定程序应当切实考虑长期与短期的经济、环境、社会和公平因素;2.如果存在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的威胁,那么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不应成为推迟实施防止环境恶化措施的理由;3.世代公平原则——当代应当为后代的利益而保证维持或提高环境的健康、多样性和活力;4.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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