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生物多样性及遗产保护第12部分 确认并监控生物多样性,并指定地方规划第1分部 确认并监控生物多样性 第171条 确认并监控生物多样性第1款 部长可以代表联邦,与任何人合作确认并监控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并给予财务资助或者其他方面的协助。第2款 不作为对第1款的限制,合作与协助可以包括与下述方面有关的合作与协助:1.确认并监控生态生物多样性中对于对其保存和生态可持续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2.确认并监控生态生物多样性中未充分了解的组成部分;3.收集并分析关于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的保存状况的信息;4.收集并分析关于可能对保存并生态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处理或者活动的信息;5.评估保存并生态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策略和方法;6.系统地确定生物多样性保存的需求和优先权。第3款 本法中: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包括物种、产地或者栖息地、生物群落、基因、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第4款 就本条而言,生物的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对于其保存和生态可持续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并将被视为注意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附件一所规定的因素。第5款 提供协助可制定为从属于部长认为适合的条件。 第172条 对联邦大陆内濒危物种等列出的详细目录第1款 部长应当准备详细目录,确认并说明在联邦大陆内,所列濒危物种、濒危生物群落、迁徙物种和海洋物种的分布量。第2款 详细目录应当在下述期限内,覆盖联邦大陆:1.本法生效之后5年内;或者2.某土地成为联邦大陆之后5年内;以较晚的时间为准。第3款 与联邦大陆存在利益关系的联邦办事机构,应当为准备本条规定的覆盖大陆的详细目录,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 第173条 对联邦海域中的鲸类动物、濒危物种等的考察报告第1款 部长应当准备考察报告,确认并说明下述物种分布区的范围:1.联邦海域内出现的鲸类动物;以及2.联邦海域内的濒危物种、濒危生物群落、迁徙物种和海洋物种。第2款 考察报告应当在下述期限内,覆盖联邦海域:1.本法生效之后10年内;或者2.某区域成为联邦海域之后10年内;以较晚的时间为准。第3款 与联邦海域存在利益关系的联邦办事机构,应当为准备本条规定的覆盖整个区域的考察报告,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 第174条 更新详细目录和考察报告部长应当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根据本分部准备的详细目录和考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