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理法(1996年11月12日公布 1998年8月25日最新修改)序章 开始的规定第1条 实际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下列水域:1.常年的或季节性的在河床流动的或天然流动的水(地表水)。1·1在中等高水位海岸线之间的海洋,或者表层水域临海边界的海洋和海岸临海边界的海洋(沿海水域)。2.地下水。州可以把不同经济价值的小水域,如用做治疗的温泉,不纳入本法律的规定之内。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第22条。州对非联邦内陆水系的临海边界的表层水域作出规定。第一章 对水域的一般规定第1.1条 原则要确保水域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和动物、植物的生活区域。对它们的利用要为公众健康服务,避免发生对生态的不利影响。每个人都有义务根据情况对水域产生影响的措施采取谨慎细心的态度, 以预防水的污染或其本质的不利变化。通过管理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避免水流失的扩大和加速。土地占有者没有下列权利:1.对水域进行利用。依据本法或依据州的水法,需要批准同意后才能利用。2.在地表水域进行扩建。第2条 批准许可要求只要本法或依据本法颁发的州法律没有作出其他的规定,对水域的利用需要主管部门的许可(第7条)或批准(第8条)。批准许可并不意味有引流一定量和特性的水的权利。尽管有第11条,但它不涉及私人引流一定量和特性的水的要求。第3条 利用本法所称的水的利用是:1.从地表水域提取和引流水;2.对地表水域的拦截和使之下沉;3.从地表水域提取对水域状况或水流产生影响的固定物质;4.把物质排入地表水域;4·1把物质排入沿海水域;5.把物质排入地下水;6.将地下水汲至、提取或排至地面,或者将地下水改道。下列影响作用也视为水的利用: 1.用合适的设备对地下水进行拦截、使之下沉和改道;2.用合适的措施,长期地或在明显的范围内,使水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特性发生有害变化。 为地表水建立服务的措施不属于利用。只要没有使用化学品就不属于利用,这也适用于地表水域的管理措施。第4条 利用的条件和义务在确定利用条件和规定义务时,可以给予批准许可。为了预防或平衡对其他人的不利影响,规定义务也是准许的。通过规定的义务,还可以:1.观察或确定利用前的措施情况,观察或确定利用带来的不利影响和作用;2.没有依据第21·1条任命水域保护人员,应任命负责的企业管理人员;2·1对平衡利用所引起的水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