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本法第一章 总则(目的)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综合而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在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定义)第二条 第一项 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有可能成为不利于保护环境的因素。第二项 本法所称“全球环境保护”,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使全球变暖、臭氧层受到破坏、海洋污染、野生生物物种减少,以及给其他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环境带来影响的环境保护,以便在确保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造福人类。第三项 本法所称“公害”,是指伴随企(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而发生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包括水的状态或水底底质的恶化,但第十六条第一项除外。以下同)、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因采矿而挖掘土地除外。以下同)和恶臭,并由此而危害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以及动植物及其繁衍的环境。以下同)。(环境资源的享受与继承等)第3条 把环境作为得天独厚的资源维持在正常的水平上,是人类健康的文化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人类的活动增加了环境的负荷,从而使人类存续基础限度的生态平衡出现被破坏的危险。因此,必须妥善实施环境保护,使当代人和后代人能在世世代代地正常享受得天独厚的环境资源的同时,把作为人类存续基础的环境维持到永远的将来。(构筑对环境负荷影响少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第4条 应当本着下述宗旨实施环境保护,即:在可能的限度内,减少因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对环境的负荷及其他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影响,在一切人公平分担的基础上。自主而积极地去实施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把得天独厚的环境维持在正常水平的同时,一方面要力求发展对环境负荷影响小的健康经济,另一方面要构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并且要在科学知识充实的基础上,预防环境污染。(通过国际协调积极推进全球环境保护)第五条 鉴于全球环境保护是人类的共同课题,同时也是确保国民未来的健康文化生活的课题,而且日本的社会经济是在国际性的密切相互依存关系中运营的。日本有能力按照本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在国际的协调下,积极推进全球环境保护。(国家的职责)第六条 根据前三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以下称“基本理念”),国家拥有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