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有害废弃物进出口控制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特定有害废弃物进出口控制法(目的)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有关特定有害废弃物的进出口限制措施以及运输和处理措施,确保有效履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称“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人类生活环境做出贡献。(定义)第二条 第一项 本法中“特定有害废弃物”指的是以下各号所列物品(伴随船舶航行产生的废弃物、放射性物质以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质除外):第一号 为了实施公约附件Ⅳ所述的处理作业(以下称“处理”)而出口或进口的符合以下所列任何之一的物品:⑴ 公约附件Ⅰ所列的、满足公约附件Ⅲ所列有害特性中任何一条的物品;⑵ 公约附件Ⅱ所列的物品;⑶ 我国依照公约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向公约秘书处通报的物品;⑷ 公约秘书处依照公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发布了通告,从与该通告有关的地区或经由该地区出口或进口的且由环境省令规定的物品第二号 基于根据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两国或多国间的地区性协议或约定(以下称“公约外的协议”),进口、出口、运输(包含伴随运输而保管,以下同)和处理的由政令规定的物品。第二项 本法中“转移文件”指的是,记载着公约附件ⅣB所列事项的公约第四条7(c)规定的转移文件或类似文件以及公约外的协议规定的文件。第三项 环境大臣欲制定第一项第一号⑷中的环境省令时,应与经济产业大臣协商。(基本方针的公示)第三条 经济产业大臣和环境大臣为了确保切实有效地实施公约及公约外的协议(以下称“公约”),应制定有关以下各号所列事项的基本方针,并应予以公示。在变更基本方针时,程序亦同。第一号 由于特定有害废弃物的进口、出口、运输以及处理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和生活环境,为了防止危害发生而采取措施的相关实施政策;第二号 特定有害废弃物的进口者、出口者、运输者和处理者正确实施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三号 国民控制特定有害废弃物产生以及正确处理特定有害废弃物的相关事项;第四号 除前三号所列事项外,正确实施特定有害废弃物进口、出口、运输和处理的其他重要事项。(出口的批准)第四条 第一项 欲出口特定有害废弃物的人员,应按照《外国汇兑和外国贸易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出口批准申请。第二项 为了防止在运输拟出口特定有害废弃物过程中,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其他环境污染(以下简称“环境污染”),经济产业大臣认为必要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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