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聚氯联苯(PCBs)废弃物正确处理的特别措施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2001年6月22日法律第6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等 1. 本法律的目的是,鉴于聚氯联苯具有难分解的性状且是可危害人体健康以及生活环境的物质,同时聚氯联苯废弃物在日本处于长期未被处置的状态,所以在对聚氯联苯废弃物的保管和处置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通过早日建立和完善的聚氯联苯废弃物处理的必要体制,推进对聚氯联苯废弃物进行切实妥善的处理,以期此保护国民的健康以及保全生活环境。 2. 聚氯联苯废弃物的处理,除了参照本法律的规定之外,还可参照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律(1970年法律第137号,以下称为“废弃物处理法”)的规定。第二条 定义 1. 本法律的“聚氯联苯废弃物”是指,聚氯联苯、含有聚氯联苯的油或者涂装、浸染、附着或者封装有聚氯联苯的废弃物(称为,废弃物处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废弃物)(政令中规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少的除外)。 2. 本法律的“企业”是指,除第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企业活动中出现的聚氯联苯废弃物进行保管的企业。注:第一款中的“政令”指令一。第三条 企业的责任 企业必须自己负责对该聚氯联苯废弃物进行切实妥善的处理。第四条 聚氯联苯制造者等的责任 聚氯联苯制造者以及以聚氯联苯为原料制造产品的制造者(以下称为“聚氯联苯制造者等”),必须配合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政策措施,以顺利推进对聚氯联苯废弃物进行切实妥善的处理。第五条 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1. 国家为了收集、整理及应用有关聚氯联苯废弃物的信息,推进聚氯联苯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开发,以及确保确保对聚氯联苯废弃物进行切实 妥善的处理,必须努力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2. 都道府县为了掌握本都道府县辖区内聚氯联苯废弃物的状况,使聚氯联苯废弃物得到切实妥善的处理,必须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3. 国家、都道府县以及市镇村必须努力深化国民、企业以及聚氯联苯制造者等对推进聚氯联苯废弃物的切实妥善处理的理解。第六条 聚氯联苯废弃物处理基本计划 1. 环境大臣必须按照废弃物法第五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方针,根据环境省令的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聚氯联苯废弃物的切实妥善处理,制定基本的计划(以下称为“聚氯联苯废弃物处理基本计划”)。 2. 聚氯联苯废弃物处理基本计划中应该规定以下事项: (1)聚氯联苯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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