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1998年6月5日法律第97号)本法律修订的情况:1999.12.22法律160号、2000.5.31法律91号、2000.6.7法律11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本法律的目的是,为正确而顺利地实施特定家用机器零售业者以及制造业者等对特定家用机器废弃物进行收集及搬运以及再商品化等而采取措施,通过废弃物减量以及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等,谋求废弃物得到妥当的处理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为保护生活环境以及国民经济健全发展做出贡献。第二条 定义 1. 本法律中,成为废弃物(是指关于废弃物处理法律(1970年法律第137号,以下称为“废弃物处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废弃物,以下同)的机械器具的“再商品化”是指以下行为: (1)自己将从成为废弃物的机械器具中分离出的部件以及材料作为产品部件或者原材料利用的行为; (2)将从成为废弃物的机械器具中分离出的部件以及材料加工成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以这些部件和材料作为产品部件或者原材料利用者的状态的行为。 2. 本法律中成为废弃物的机械器具的“热回收”是指以下行为: (1)将从成为废弃物的机械器具中分离出的部件以及材料的再商品化以外的、可以或者可能供燃烧使用的部分中自己利用于获取热能的行为; (2)将从成为废弃物的机械器具中分离出的部件以及材料,再商品化以外的、可以或者可能供燃烧使用的部分加工成可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以此获取热能的利用者的状态的行为。 3. 本法律中成为废弃物的机械器具的“再商品化等”是指再商品化以及热回收。 4. 本法律的“特定家用机器”是指政令规定的、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用电器及其他机械器具。 (1)利用市镇村废弃物处理的设备以及技术,可以判断废弃后难以进行再商品化等的机械器具; (2)成为废弃物时特别需要进行再商品化等以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该机械器具中,可以判断其再商品化等在经济方面的制约不显著机械器具; (3)可以判断其设计或者其部件或原材料的选择,在该机械器具成为废弃物时,对实施再商品化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机械器具; (4)可以判断以该机械器具零售(包括向企业销售,向以销售为业者的销售除外,以下同)为业者,通过按零售数量进行机械器具配送,可以确保以零售为业者对成为废弃物的该机械器具进行顺利收集的机械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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