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节第1·1条 本法及其有关条款将在下列范围内执行和适用:1.部长:房屋、体育计划和环境部部长。2.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参考第2·17条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3.遗传变异委员会:参考第2·26条·中的遗传变异委员会。4.省级环境委员会:参考第2·41条中的省级环境委员会。5.主管当局:有权作出决定的政府机构。6.检查员:由部长任命的国家卫生检查部门所属的地方检查员。7.顾问:依据法律条文政府机构必须作出决定推荐的人士。8.有关政府机构:依据<行政管理通则)第3·5部分行使权利的顾问和其他政府机构需要作出决定,参考第13·1条中的第1款。9.商务机构: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或具有相当于商业企业规模的机构,都将在一定范围内受到管理。10.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参考第4·3条中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11.省级环境政策计划:参考第4·9条中的省级环境政策计划。12.市级环境政策计划:参考第4·16条中的市级环境政策计划。13.省级环境条例:参考第1·2条中的条例。14.废物:被所有人丢弃、准备丢弃的所有物质和制剂及相关产品,或从处置的形态上看他们打算或必须丢弃的所有物质和制剂及相关产品。1.危险废物:依据对荷兰有约束力的有关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定及立法机构认定的废物。22.欧洲共同体关于航运废物的法规:1993年2月1日生效的第259/93号{欧洲共同体议会法规),旨在监督和控制现存或进出欧洲共同体的航运废物(0j30)。23.废水:使用者排放、准备排放的所有的水,或从处置的形态上看他们打算或必须排放的所有的水。24.家庭废水:来自家庭的废水。25.工业废水:来自非家庭的废水。26.生化氧气的要求:依照荷兰标准局(NNl)的规定条件和部长的指定建立的一项检测标准,在5天内因有机物发生的生物化学氧化作用而产生的溶解含氧量,铵氧化的情况除外。27.总量平衡:每天要求有54克的生化氧。28.(议会指示文件)中关于空气质量的框架指示:<议会指示文件)(简称EC第96/62号)1996年9月27日生效的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估和管理的有关依据指令条款(OJL296)的EEC。29.经济管理和审计方案法规:1993年6月29日欧洲共同体议会...